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

11月7日,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发布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并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据悉,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持续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简称“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了《办法》。

此前,《办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用于规范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为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此次有必要对《办法》再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1.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

2. 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保持不变。

3. 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二、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1.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三、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

1. 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由原仅限银行存款,新增允许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2. 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四、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及追偿追责安排

1.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2. 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安排。

中国结算今年7月1日发布的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显示,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基金净资产总额达到上限的,已交纳本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需继续交纳。对于新加入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其交纳本基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有头部券商在半年报中表示,集团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时,将其确认为资产及负债。集团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款项在与清算代理机构清算时,按照规定交纳的经手费、证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相关费用确认为手续费支出;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则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来源:券商中国

声明:数据宝所有资讯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责编:谢伊岚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zqgd/2025-11-08/doc-infwsiqx3759679.shtml

More From Author

时政微视频丨瞰广东

邵佳一准备好了,但中国足球准备好了吗?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