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前世界冠军滕义受贿逾亿元获刑十四年:利用人脉关系谋不当利益

湖北汉江中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湖北省原副省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曹广晶贪腐案的部分细节。

判决书显示,2010年上半年,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的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了乒乓球世界冠军滕某。因滕某曾获世界冠军,常陪名人打球,且在北京拥有丰富人脉资源,曹某晶希望借助滕某拓展自己的人脉,二人因此经常聚会,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与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相关人员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向家坝水电站灌区工程北总干渠首部取水隧洞工程(简称向家坝工程)及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1557亿余元,其中已到账6757.65万元,未遂4800万元。

2024年9月13日,天门市法院一审判决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滕某提起上诉。汉江法院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核实相关信息后获悉,上述曹某晶即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湖北省原副省长曹广晶。曹广晶于2022年2月被调查,同年9月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曹广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搞政治投机;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5月24日,曹广晶因受贿、泄露内幕信息,被徐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据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公布的世界冠军名单显示,唯一一位姓滕的世界冠军是第八届世界杯男单冠军滕义,他还是1987年第39届世乒赛男团冠军成员。

乒乓球世界冠军滕义。图源: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

乒乓球世界冠军滕义。图源: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

世界冠军利用影响力受贿逾亿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11月4日公布的汉江中院判决书,滕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于北京,2022年7月1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3日被正式逮捕。

天门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对滕某、陈某光、郭某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2010年上半年,滕某与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滕某为乒乓球世界杯男子单打冠军,在北京人脉广泛,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自己的人脉资源,两人由此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间,滕某受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在向家坝和乌东德水电站工程中标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取好处费共计1.1557亿余元,其中6757.65万元为既遂,4800万元未遂。

2012年上半年,时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向家坝施工局局长李某建获悉向家坝工程对外招标,为确保中标,他建议某某公司总经理周某华通过关系争取。周某华请示时任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学,杨某学知晓滕某与曹某晶关系密切,便请滕某出面帮忙。滕某与曹广晶沟通后,曹广晶同意协助,某某公司最终成功中标,周某华承诺给予滕某等人好处费。

随后,陈某光在滕某安排下,多次与周某华、李某建及某某公司总经济师刘某云商谈收取好处费事宜。陈某光安排其妻弟张某孝,借用福建省某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与向家坝施工局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收取共计3057.65万元好处费。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张某孝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向陈某光转账约2919万元。上述资金到账后,陈某光根据滕某安排,用于各类支出。

此外,滕某与郭某北共同收受某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中标好处费共计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为既遂部分,4800万元仍未支付。

2012年下半年,某某集团乌东德水电站四个项目对外招标。某某公司为确保中标,周某华与刘某云赴京请滕某出面寻找曹广晶帮忙,滕某同意并已通知曹广晶后者协助。最终,某某公司中标乌东德水电站多个重点工程,总合同金额达32.36亿元。

因滕某对陈某光不信任,安排郭某北代替其对接、收取相关好处费。郭某北在滕某安排下数次与周某华等人洽谈,某某公司给予滕某与郭某北2000万元现金及7亿元工程量作为好处费。因郭某北不懂工程施工,周某华安排宜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施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奖向郭某北支付相关好处费。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吴某奖分12次向郭某北提供共计3700万元。资金到账后,郭某北根据滕某安排,将部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2018年7月,郭某北继续向周某华索要好处费,最终达成8500万元协议,尚有4800万元未支付。

2022年7月1日,滕某等人被移送调查,均如实供述了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实。

获刑十四年

天门法院一审认为,滕某利用与曹某晶关系密切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巨额好处费,行为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滕某共收受好处费1.1557亿元(6757.6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陈某光收受3057.65万元均属既遂;郭某北收受8500万元(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鉴于滕某、郭某北涉案既遂与未遂款项均有,依法从重处罚。

滕某作为与曹某晶关系密切者,受请托通过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三峡工程水利项目谋取利益,系主犯,应依法全部处罚。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商谈收取好处费,且款项按照滕某安排使用,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从轻处罚。

2024年9月13日,天门法院一审判决:

  1. 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2. 陈某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3. 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4. 没收陈某光退赃款350万元及福建某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赃款76.44万元,上缴国库;
  5. 继续追缴滕某伙同陈某光的违法所得2631.21万元(含已缴税金62.07万元)、滕某伙同郭某北的违法所得3700万元,上缴国库。

滕某、陈某光、郭某北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至汉江中院。

滕某上诉主张:

  • 收取费用应认定为中介费,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即使构成犯罪,其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 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陈某光、郭某北亦提出各自上诉理由。

汉江中院二审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关于三被告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汉江中院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该“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涵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感情、利益等多层关系且能施加一定影响力者。

本案中,滕某与曹某晶因在饭局认识,且滕某作为前世界杯男单冠军,在北京人脉广泛,曹某晶多次借助滕某拓展人脉关系,甚至有结为亲家的想法,曹广晶证实杨某学请其帮忙时,明确了主要是帮滕某的忙。故滕某可视为曹某晶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参与犯罪,亦属于犯罪主体。

关于量刑争议,汉江中院认为,滕某涉案金额巨大,主犯地位明显,坦白认罪,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及罚金600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对陈某光、郭某北判刑虽超过十年,但未充分考虑其从犯身份及认罪态度,量刑偏重,二审予以改判。郭某北在羁押期间抢救同监室人员,表现突出,亦予考虑。

因此,汉江中院驳回滕某的上诉,维持其一审判决;采纳陈某光、郭某北的上诉理由,分别将陈某光刑期由十年减至七年,郭某北由十一年减至九年。

https://news.sina.com.cn/c/2025-11-13/doc-infxfnye55767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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